附件十:Harvest House诉讼案始末
一九九九年,《邪教暨新兴宗教百科》(以下简称《邪》),由约翰-安格堡(John Ankerberg)与约翰·威尔敦(John Weldon)合著,并由俄勒冈州尤金市“穗仓出版社”(Harvest House Publishers)出版。该书资料出处,大多是根据已被美国高等法院判为诽谤罪的《神人》一书,其内容更是把地方召会与圭亚那集体自杀案的人民庙堂、以及结束于德州瓦克市毁灭事件的大卫教(David Koresh Group)并列,将许多邪恶之事,无中生有地强加给地方召会,如“诈骗与邪恶”、“精神恐吓”、“经常蒙受生理与心理的伤害”、“殴打信徒、凌辱儿童、行巫觋之术、毒品运送、谋杀”等等。此外,该书扭曲地方召会的教训,并对地方召会冠以“邪教”标签。
关于作者和出版社攻击地方召会的目的,及其真正想法,当然只有撒但和他们自己最清楚;值得一提的是,《邪》书作者之一威尔敦,曾于一九七五至八五年间,为两个敌对主恢复的反邪教团体工作,并曾参与《神人》诉讼案的辩护工作,他也是二十年前那位对地方召会作出不实指控之人的好友。弟兄们相信,对方明知这些指控是错误不实的,仍旧将地方召会列入《邪》书,只能推断他们的目的显然是为着伤害,并破坏这份职事的声誉。早在八十年代初,类似的指控曾经藉着法律途径澄清并止息。当时,有六位专家证人为地方召会挺身而出。这六位专家在此领域的学术资格,直至今日,都还是远超过所有相关作者及评论家。水流职事站所出版之“专家证词”(The Experts Speak),以及美国宗教研究学院所出版之“一封公开的信―关于地方召会、李常受与《神人》的争议”(An Open Letter Concerning Witness Lee and God-Man Controversy,中文由“台湾福音书房”所出版)两本书中,有他们审慎、果敢的研究结论。
自《邪》书出版后,弟兄们初读此书时,即因此书对这份职事以及众地方召会所作之不实指控深感困扰,随后便开始与出版商及作者进行联系,针对书中将地方召会标为邪教之错误陈述提出抗议。在二〇〇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间,弟兄们一共写了六封信来指出书中错谬之处,并以同为基督徒弟兄的身份寻求对话,藉以解决因此书而引发的难处。弟兄们解释对此书的疑异时,均附加真理辩正网站中为数可观的资料,以及前诉讼案的相关内容。然而,所有请求面谈的要求都遭拒绝;对方不断要求弟兄们提供更多资料,却迟迟不回应弟兄们的请求。至终,弟兄们递送了一份长达二十三页的信函,详述对其抗议的原委。
直至年关将近(也是地方召会寻求法律途径的最后机会),“穗仓出版社”通知弟兄们,不会在二〇〇一年结束前对地方召会作任何回应。但是,当弟兄们以善意延长时限并持续协商之际,“穗仓出版社”却回以一纸律师信函,首先对地方召会提出告诉。他们于十二月十四日,在俄勒冈州(Oregon)提出诉状,要求法庭宣告《邪》书并非诽谤之书,以企图阻止地方召会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。此举实属无稽,这就像盗贼偷窃,被物主发现,竟“贼喊捉贼”,为要阻止物主指控他。
十二月三十一日,也是二〇〇一年的最后一天,地方召会新聘请的律师,巴利-蓝贝格(Barry Langberg,他是诽谤领域中的专家),针对《邪》书诽谤部分,在德州正式对“穗仓出版社”及此书的作者,提出诽谤之诉。此份诉状代表了九十七处地方“非法人之基督教召会联合组织”(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Christian churches)之“地方召会”(The Local Church)与水流职事站。
关于《邪》书之诉讼,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:
一、这本邪恶的书,以前所未见的野蛮、和犯罪的指控,在美国及海外诽谤地方召会。在弟兄们历经一年之久,试图以基督徒间交通的方式来解决该书中骇人的扭曲,却屡遭出版商和作者拒绝。而他人将因信其谎言,进而使用这些资料为其写作根据,并将地方召会列为邪教。这样的指控四处流窜,不会因地方召会的指正而停止。
二、美国大部分的自治州,都要求被诽谤者必须在出版品问世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告诉。为了避免诉讼,弟兄们试着给予他们机会,由对方藉谈判的进行而主动延长法定有效的追诉期限。但对方并不领情,反而对地方召会首先提出告诉。即便是在此种情形之下,弟兄们仍尽可能地给予机会,以公正的方式解决此事,且持续等待至法定告诉期限的最终日。
三、因法律追诉期限将尽,地方召会必须确保法定有效期限。只剩下两个选择:一则是置之不理,任凭谎言继续散布;二则是在主里站住,为着年长的同工(倪柝声和李常受)所服事给众圣徒之主恢复的真理与实行争战。无疑的,地方召会的众圣徒必须为此争战,不接受《邪》书的不实指控。此外弟兄们相信,如果地方召会不对此类诽谤著作,以法律途径进行抗告;它将会衍生为成百上千的文献,对圣徒、召会、以及这份职事,造成更难以估计的破坏。在美国的基督徒若被冠以邪教之名,顶多带来羞辱;但对亚洲的基督徒来说,可能会因此遭到逼迫,其严重程度是其它地方永远不需要担心的。而某些强权政府每每关注西方媒体的出版,论到其国内宗派的文字,将以书中的论断为依据,作为宗教决策,严重迫害当地圣徒的可能性,更不在话下,历史可鉴。地方召会实在不能坐视不管,容让自己被西方媒体从社会学观点标明为邪教。
弟兄们第一次决定对《邪》书提出诉讼,是在一次国际同工长老的交通中。然后是在冬季训练期间向全美众召会的负责弟兄交通,并迅速作出决定,以符合起诉期限。召会“原告人”为递交法院之诉状中所列的九十七处地方召会的名称。在《邪》书作者笔下的“地方召会”,是指着全美众地方召会而言,而“地方召会”即为此诉讼案中的原告。有些召会因着不同的原因,或是因为没有足够时间透彻交通的情形下,无法加入召会“原告人”之列。但有些人却以电话方式作出决定。
诉讼的决定,乃是所有弟兄们一致的感觉,无任何异议;为此案聚集时,各地的同工长老们显出非常强烈的同心合意,这样的同心合意付诸更多具体的实行。除了以个别的方式外,所有在美国的地方召会,还以法人团体(符合德州法律)的方式,提出诉讼。几天之内,在美国就有九十七处的地方召会决定加入诉讼。水流职事站也是在大多数的召会决定加入后,才决定加入诉讼的。为着这样的争战,任何召会或圣徒都不应该批评或论断加入召会“原告人”与否一事,而更应该在祷告的事上共同配搭,并照着里面的引导在财务方面有交通。
再则,无论是在诉讼前、诉讼期间、或诉讼之后,“穗仓出版社”、安格堡与威尔敦,均一再拒绝与弟兄们以基督徒弟兄的方式会面,以认识召会及职事的真理。“穗仓出版社”不顾众人对《邪》书诽谤内容的抗议,主动兴讼,甚至在地方召会提出告诉后,仍继续再版《邪》书。
关于此次诉讼的圣经根据,李常受曾在一九八〇年,对保罗在林前书六章六节所定罪的诉讼,以及在使徒行传中,当反对的宗教人士企图危害其性命及职事时,保罗以罗马公民身份上诉该撒两者间的不同,作了极佳的断定。主使用保罗上诉该撒一事,以完成保罗的职事;由此可见,诉诸罗马法律是正确的。他认为,在其职事与众召会面临存亡的情况下,他必须采取与保罗相同的行动。李常受所关心的是真理,该诉讼并非如林前书六章,为着个人利益的自私之举;《邪》书的案件也非为此。为着将主所托付给众圣徒的职事延续下去,这两个诉讼(包括《神人》)都是必须的。讽刺的是,这些谴责书籍将地方召会描绘为非基督徒的邪教,但是当地方召会提出告诉时,他们又批评地方召会是基督徒控告弟兄!
基督徒对于弟兄之间不义情形的处理方式,见于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。地方召会本着这个原则,一再寻求与“穗仓出版社”负责人、安格堡和威尔敦对话的机会。他们的拒绝使弟兄们不得不“将他们当作外邦人”。这并不表示恨恶或藐视他们;相反的,更应当为他们祷告,使其“悔改以认识真理”(提后二25)。地方召会所处的情形,与保罗所责备之事,即哥林多召会中,因个人恩怨彼此控告,而不将判断的机会留给“圣徒”(林前六6),大相迳庭。
关于诉讼中请求赔偿,实质上该诉讼主要的目的,是要从《邪》书以及其它诽谤文字中,澄清地方召会的名声,并中止此书所导致的破坏。法律要求地方召会根据所遭受的损失提出财物索赔,此为司法制度举直错枉、制裁不法的惟一途径。正如《神人》诉讼案时,律师说:“你不要求赔偿,法院会说你既不要赔偿,就表示你没有受损,那就不用打官司了,法院也不受理。所以,你最少要拿一块钱的赔偿,表示你有一块钱的损失,这样法院才能替你追查。”但实际损失赔偿将于审判时裁定。
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一日,地方召会的律师向俄勒冈州法院提出诉状。二月十九日,法院开庭了经由地方召会提议所举行的口头辩论,旋即驳回“穗仓出版社”对地方召会的告诉。
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,德州法院上诉法庭对地方召会控诉“穗仓出版社”诽谤地方召会一案作出判决,关于《邪》书案调查和诉讼过程中的事实与发现:
一、在诉讼过程中,弟兄们确实证明作者任意枉顾事实。威尔敦在宣誓下说谎,自曝其人品与治学方法。安格堡和威尔敦在一些福音派基督教人士中,捏造虚有的学者之名;调查发现的事实,证实有些他们所据称的学术研究是造假的。两位作者多次自称拥有一个哲学博士学位(PhD),四个其它的博士学位,以及五个硕士学位。然而,这两位作者加起来,其实只有一个硕士学位是得自合格学术机构的。威尔敦要一个秘书从他的稿子里,挑出“最要命”、“最具杀伤力”的引文,给地方召会来个“迎头痛击”;他们“入人于罪”的暗藏手法,掩饰在书中的学术陷阱之下,成为对水流职事站和地方召会可怕扭曲的叙述。
二、出版商认可的出版流程里,尽无人负责检视《邪》书的内容,或是覆验事实。也就是说,“穗仓出版社”的编辑程序,不含对《邪》书进行任何具体的编辑,或查证。事实上,在《邪》书出版前,没有任何一位“穗仓出版社”的编辑人员读过该书。此外,“穗仓出版社”的发行人伯-霍金斯(Bob Hawkins Jr.)作证,因为水流职事站是“穗仓出版社”在市场上的竞争者,所以他从未阅读书中有争议的部分。在收到地方召会清楚指明主笔者预设之偏颇立场的抗议函之后,也从未对作者的研究,作过任何察证工作。然而,“穗仓出版社”却持续发行该书。
三、从八十年代早期到一九九九年初,作者安格堡和威尔敦至少在八篇不同的手稿中说到:“从神学上来看,李常受和地方召会不构成邪教。”威尔敦甚至在《邪》书三度再版,也就是“穗仓出版社”对地方召会提出告诉的同一个月份,向另一位反邪教人士吉姆莫兰(Jim Moran)承认,他不知道地方召会算不算是一个“邪教”,…要证明此事,得花上更多的时间和空间,这是他们目前做不到的。同时,安格堡与威尔敦也为“邪”书的再版,修订了一章,文中说到:“地方召会…是本百科中一个特别的团体。它并不属‘邪教’,本书介言中所提的邪教特征,也不适用于此团体。”
四、在诉案调查期间,弟兄们确已证明了《邪》书中所有论及地方召会的恶事(财务诈欺,责罚,谋杀等),包括“邪教”指控,均属不实。故此,地方召会根本不该被列入此书。在法庭上宣誓作证中,出版商和作者都无法提出任何证据,证实《邪》书中所论地方召会之犯罪且不道德行为的诽谤性指控属实;然而,他们却不愿意、也不承认这些指控为不实。
他们首先指出,《邪》书并没有将具体的不道德和犯罪行为,也就是地方召会认为具冒犯性的行为,明确地加在地方召会身上。论到地方召会的章节非常简短,也没有提到那些相关的事。其次,根据书中的限定性条件和说明,并非所有的邪教都一视同仁地具备书中当受谴责的特征。例如,安格堡和威尔顿在介绍邪教的十二个特征时说道:“并非所有团体都具备所有的特征,也并非所有团体的每一个特征程度都一样。”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,他们为“邪教”一词作了宗教性文意上的辩护。遗憾的是,“穗仓出版社”、安格堡和威尔敦的申辩,至终为德州上诉法院所采纳。
五、弟兄们以多面的事实证明,《邪》书乃是蓄意造假、破坏,故应属诽谤。但弟兄们的诉求是,让陪审团决定,读者是否会将《邪》书所论的邪教“特质”,套用于地方召会(因为该书将地方召会列为邪教,弟兄们也有证词指明人们确实有此认定)。地院两度同意此一诉愿。然而,德州上诉法院却驳回了地院的判决,认为没有一位理性的读者,会将该书所提的强暴、谋杀、性侵儿童、毒品走私等指控,加诸在地方召会之上。法庭也得出结论:地方召会所反对的是被称为邪教,既然《邪》书“专注于神学和护教学的教义问题”,也主要是在这个范围上使用邪教一词,法院就不该介入神学议题的裁决。法庭也无法对于“邪教”一词作出起诉处分,因为该词的真伪是根据一个人的宗教信仰,召会的事物不应、也不能以法律来审断。简单的说,法院并未认同该书中所指控的可憎罪行和其它卑鄙的行为,会被任何理性的读者应用在地方召会之上,而关于宗教用语上的争议,不在司法审理范围之内,所以认为“穗仓出版社”诽谤罪名不成立。
这是整个过程中,地方召会惟一“打输”的部分。而在此背后,也有一点故事。地院至少两度驳回,被告所提诉讼无效的动议。地院法官详尽地审阅证据,聆听言词辩论,弟兄们认为,两位法官所作的裁决,反映出本案在法律上充分的适法性和证据力。然而,“穗仓出版社”却在本案尚未正式开庭聆询前,对地院驳回诉讼无效的裁决,向德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诉。经过一次简短的言词辩论,德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院所作的三次裁决,同意被告的诉请,裁定不受理。高等法庭裁示,尽管《邪》书论及非宗教的犯罪行为,本案仍属一桩“宗教”性争议。德州高等法院之所以如此裁决,可能是受到对方“法庭之友”意见书里不实指控的影响,这些出版商联盟声称“地方召会”为一类似山达基(Scientology)教派的邪教,并且是属反对基督教的。因此,对高等法院而言,本案成为“基督教出版商”对抗邪恶的“邪教”。
六、德州高等法院的裁决无视《邪》书明确的用语,漠视了本案真正诉求的内容。面对《邪》书的明确陈述,高等法院竟作出相反的认定,裁定“邪教”一词纯属宗教用语,故不在司法审理范围之内。此裁决实质上就是,若一方对另一方所作之犯罪性的指控,是在“宗教性”的文意之中,则其所造成的伤害,不得以诽谤之诉求偿。无疑的,高等法院的裁定,立下了一个危险的判例;一本著作只要以宗教为名,便可任意诽谤他人,而不负刑责。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告上法庭的诽谤言词,只要使用宗教词语包装后,便得以逍遥法外。弟兄们和许多宪法学者,及宗教专家对此的看法是一致的,认为此一裁决及其裁决的依据,均具严重的瑕疵。并且高等法庭的裁决可能导致的结果是,在沉蛰五年之后,《邪》书将可能以更为扭曲的内容,重新出版,而其他的人,也可能效法《邪》书的行径,将诽谤性的指控掺入“邪教”和神学论点的内容,中伤地方召会。德州高等法院的判决根据,旋即遭威斯康辛州(Wisconsin)一处联邦法院推翻。然而,对地方召会(就本案)而言,伤害已成事实。
七、尽管弟兄们觉得上诉德州最高法院,和联邦最高法院势在必行。然而,弟兄们很清楚,本案被受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。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,多属自由心证。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例,受理案件的机会仅及百分之一。虽然如此,弟兄们还是将高等法院错误的裁决,相继于二〇〇六年上诉至德州最高法院,二〇〇七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。正如之前所预料的,两院均拒绝重新检视高等法院具瑕疵的判决,认为此属神学上的争论,无法以法律定裁,故不受理。请注意,这里两院均未检视本案案情的适法性,或肯定高等法院的裁决。未受理重审本案的裁定,并不表示他们认同原错误的裁决。
八、所有经审本案的司法机构,从未对《邪》书中论及水流职事站,或地方召会的任何指控,作过任何程度的验明或证实;从未有任何法院裁定《邪》书的指控是真实的,以及地方召会是否应被列于该书之内。法院的记录中没有任何内容可用来证实该书内容属实;相反的,在哈里斯郡(Harris County)地方法院的记录里,有堆积如山的证据显示,该书内容既虚谎又恶毒。甚至,本案的证据(包括《邪》书作者安格堡与威尔敦的宣誓证词)多次清楚显示,本案主要争议的不实言论,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。
回顾案情,此诉讼案历经五年之久,最后判决的重点是:德州高等法院并未认同《邪》书中对地方召会的不实指控,但因“邪教”一词属于宗教用语,不能以法律来审断,故判决“穗仓出版社”诽谤罪名不成立。之后,德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,均拒绝重审,也非肯定德州高等法院的裁决,而是法官认为此属神学上的争论,无法以法律定裁,故不受理。
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不受理地方召会上诉之请后,“穗仓出版社”、安格堡和威尔敦,并未尝试证实其在《邪》书中邪教的指控。他们似乎已经放弃以“邪教”或类邪教行为的指控。取而代之的,他们将争议转到圣经的解释和领会上,以断章取义的手法和类似技俩,捏造不实的陈述。在诉讼结束后,《邪》书作者和出版商的支持者,于网路上刊登了一封“公开信”。该信声称某些职事书报的内容,以及地方召会的实行,“看似违背”了正统基督教信仰。举例而言,他们反对地方召会相信三一神在子里成为肉体。为了阐明此事和其它的真理,弟兄们发表了一篇公开回应(见第二篇“对福音派人士公开信的回应”),并接触了几乎所有签署该信的人。没有一位签署者答应与弟兄们会面,以便进一步的了解。后来,该封公开信被其赞助者从网路上撤除。
尽管诉讼案的结果令人失望,但作为基督身体上的肢体,和国家的公民,弟兄们相信,在这件事的处理上,包括向德州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诉,如同保罗上诉于该撒(徒二五11,二六32),都是以最高标准的责任感行事为人,如此“站立得住”是对的(弗六10~14)。虽然输了诉讼案中的一个部分,但却赢得了整个胜利。因为法庭上的胜诉,无法肯定地方召会的信仰与实行。然而,在此诉讼期间,许多人接受地方召会的邀请,来诚实地研究,并评估地方召会的教导、实行和历史。其中包括了:“富勒神学院”(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)校长Richard Mouw、神学院长Howard Loewen,和神学教授Veli-Matti Karkkainen;“基督教研究院”(Christian Research Institute,简称CRI)及其院长汉尼-葛夫汉克(Hank Hanegraaff),又名“圣经解答者”(Bible Answer Man);“真道实践会”(Answers in Actiom)同其会长巴沙迪诺·格雷琴(Gretchen Passantino);Gordon Melton博士率领的“美国宗教研究所”(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Religion);丁道尔出版社(Tydale Publishing)编辑John Van Diest;以及福音派基督教出版协会(Evangelical Christian Publishers Association)。
五年来,以上人士和团体,及许多福音派人士,认同主恢复里的圣徒是真正的基督信徒,主的恢复也是基督身体里真正的活动,这样的认同在来日将扩展、并影响更多的人。弟兄们坚信,只要有人,包括原先反对地方召会的人,深入本案的细节,或是深入地方召会信仰的内容,就会对地方召会做出热情的支持。从一开始弟兄们就定意,除了对付这本诽谤性的《邪》书外,更希望能找到一些真正的信徒,使他们对地方召会有比以往更深入、更准确的认识。对此,主实在大大地祝福了祂的恢复。时至今日,地方召会所得到的收获,是令人鼓舞的。在将来,也盼望这些人数能继续增加,并且继续与同为信徒者有积极的交通。众圣徒该为此祷告。
资料来源:真理辩正(https://cftfc.com),“《邪教暨新宗教百科》诉讼案原委”,“《邪教暨新宗教百科》一案判决重点”,“我们为何不应说败诉的十个原因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