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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十三:简覆“致水流职事站与‘地方教会’领导人之公开信

李常受于一九九七年去世。反邪教界的观察者,对于新一代的领导人是否会对地方召会的教导作修正或撤消,持保留态度。当地方召会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,对“穗仓出版社”提起诉讼时,反邪教界的许多成员都相当惊讶,不仅是因为地方召会在李常受去世,以及《神人》案判决十七年后再度兴讼,更是因为地方召会竟然为七百三十一页厚的《邪》书中,区区一页半的内容而提诉。

那么,地方召会为何如此敏感?为何要担受诉讼的麻烦和开销,尤其圣经又劝勉基督徒不要将彼此告上法庭(林前六1~8)?关于此点,在第一篇“穗仓出版社”诉讼案始末,有说明,在下面的“回应”中也有详解。该诉讼案,使地方召会仍持续遭受讥讽、猜忌和部分人士鲁直的反对。这种态度在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化为实际行动,一份新闻稿通报:有七个国家、超过六十位福音派基督教学者及事工领袖,史无前例地签署了一封“公开信”,要求地方召会和水流职事站的领头人,放弃其创办人李常受的非正统论述。这封信也呼吁此一运动的领头人,放弃其数十年来所使用诉诸法律和威吓诉讼的方式,来回应基督教团体与个人对地方召会的批评,以期解决争端。签署本信的著名领袖和学者当中,包括前基督教研究院的成员,前任及现任《基督教研究院期刊》的专栏作者,其中有E.Calvin Beisner、James Bjornstad、Norman L.Geisler、H.Wayne House、Gordon R.Lewis、Ron Rhodes、James R.White等。

为了阐明此事和真理,代表众地方召会的弟兄们暨水流职事站编辑部,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一日,发表了一篇公开回应,全文如下(凡出版社、人名及书名为英文的,被编者以中文替读):

对于“致水流职事站与地方教会领导人之公开信”的简要回应

最近,一些福音派人士在网际网路上发表公开信,呼吁水流职事站与地方教会弃绝李常受的某些教训,并放弃以“诉讼”或“恐吓诉讼”的方式来解决与其他基督徒之间的争议。我们总是乐意把握机会,澄清我们的立场,陈明我们的信仰,并查考圣经中的重要真理。根据我们长期的观察,针对我们的立场和信仰而有的种种批评,主要是因为缺乏周详调查和公开对话而产生。我们相信,签署公开信的人士,除了在他们所签署的声明中所引用的那些片段内容之外,对于我们的信仰可能鲜有接触。为这缘故,我们愿意利用这次机会,初步并郑重的回应该公开信。尔后还会针对公开信里个别引用的段落,作更详尽的回应。

关于与福音派基督徒之间的诉讼

公开信暗指水流职事站与地方教会再三以诉讼的方式,促使批评其教义和教训的人襟声。这绝非事实。水流职事站与地方教会在美国的四十五年历史里,曾有三次因着遭遇不实的指控和诽谤,而向法院提出诉讼。这三次诉讼的议题,均非回答教义上的批评,而是因我方被不实地指控为有不道德、不合法、或违反社会制度的行为。在这三次事件中,我们基于马太福音十八章里的原则,一再尝试直接与对方调解,惜均遭对方断然拒绝。我们用尽一切其它办法后,只得诉诸世上的权柄,正如保罗在使徒行传里三次所行的(二二25,二四10,二五11),好保全他为主所尽的职事。前两次诉讼的结果,一是和解并由对方发表撤销声明,另一是在对方缺席的情形下,判定我方胜诉。

至于当前与“穗仓出版社”及其作者约翰·安格堡、约翰·威尔敦的诉讼,诸位应先明瞭诉讼之前所发生的事,这是十分重要的。水流职事站和地方教会的代表在得知《邪教暨新兴宗教百科》(以下简称《邪》)发行之后,曾花费一整年之久,多次尝试与对方有面对面的对话,每次都以马太福音十八章为根据,向对方提出请求。就在我方仍试图藉着对话解决纷争的同时,“穗仓出版社”竟主动对一处地方教会提出告诉,将事件推入法庭。我方所提的诉讼,乃是在“穗仓出版社”对我方提出告诉之后,为求自保而有的反应。难道该出版商和其作者,没有义务在对我方提出诉讼之前,先照着马太十八章的原则与我方会面,解决此一纷争么?因着对方坚拒与我方会面,并且采行敌对我方的法律行动,我方别无它路,只能诉诸今日世上的权柄,以保护我方表达信仰的权利,我们相信这信仰是主为着祂的身体,所托付我们的。

有些批评我们诉诸法律的人,显然持有双重标准。就着哥林多前书第六章的内容而言,很难断定保罗所指的争讼包括哪些种类。然而,很清楚的是,保罗至少略略提到信徒纯粹因为财物上的得失,不情愿吃亏,而将同作信徒者告上法庭。至少,保罗定罪一种诉讼,就是许多基督徒团体,在与其他信徒有业务上的瓜葛时,为了讨回财物损失,所经常提出的诉讼。“穗仓出版社”就曾经提出几次这类的诉讼,向基督教书店的负责人讨回款项。从另一角度看,公开信签署者所在的一些机构团体,也曾向基督徒弟兄姊妹或其他基督徒团体提出诉讼,并且登记有案。这些事件都是典型的个人或业务诉讼。我们推断,这些机构根本不认为他们所提出的诉讼,与哥林多前书第六章里的例子系属同类。

我们同意林前书六章是一段重要的经文,但它不是圣经中规范信徒之间行为的惟一一段经文。我们因为循法律途径寻求帮助,遭受猛烈的批评;然而,对于那些作假见证攻击我们(太十九18),并且在我们指出其错谬之后,仍不愿改正其不实叙述的基督徒,却几乎无人提出类似的抗议。许多信徒和我们一样,担心一旦失去了法律的限制,有些所谓“捍卫信仰的人”,会因为他们对真理狭窄的领会,并对他们反对的人所加诸的轻率指控,使真正的信徒受到极大的威胁(我们并不是说,该公开信的签署者属于此类)。若是林前书六章定罪以法院诉讼来解决信徒个人之间的争执。那么,罗马书十三章则是表明,世俗的权柄扮演了合法的角色,保护整体社会免于遭受不负责任且危险行为的打击。《邪》书中轻率的抨击某些团体有犯罪和不道德的行为,此举同样对社会造成威胁,一旦取得法律保障的免责权,情形将更为恶劣。我们和保罗一样,被迫行使我们在法律上的权利,以保障我们在社会上的地位;特别在这些日子里,因着某些宗教团体之间,确实有一些真正危险、不道德、不合法且违反社会制度的行为存在,我们更不得不如此行。再次提醒读者,我们的诉讼不是为了解决神学或教义上的不和,而是在照着马太福音十八章,对批评者作出诚恳的请求却无效之后,为了保护地方教会里的弟兄姊妹,不致被指控为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,所被迫采取的最后一步。我们有众多书面的实例,证明这样的指控,曾使我们中间许多家庭和个人,遭受实质的损失。我们怀疑签署公开信的人士,并未得知事件的这一面。我们绝非如林前书六章所可能指明的,是为了财物而争讼;我们提出诉讼,是因对方在社会上公开散布对于我方信徒的不实指控,使我方信徒在社会生活中遭受真实的伤害。这完全不同于保罗所说:“弟兄与弟兄告状,而且告在不信的人面前”(林前六6),而是接近保罗所说:“我才被迫上诉于该撒”(徒二八19)。当那些批评我们的人,拒绝采行主在马太福音十八章所勾画的方式,在教会中处理彼此之间的争议时,我们没有别的途径,只好遵循主的指示,照着他们自己的态度,将他们当作神子民以外的人(太十八17)。

敬请签署公开信的诸位,按照各段适用的圣经经文,对各方的行为予以衡量,并以同一的标准,对各方加以判断。

共同信仰的基本项目

关于我们的信仰:李常受的信息被人断章取义、扭曲的引用,实令我们痛心。“穗仓出版社”及其作者不顾我们的抗议,一再重复此举。如今这封公开信的作者,看来亦跟随了他们的作法。此举与许多签署者及其所属机构一贯拥护的治学水准,相去甚远。即便主自己的话,在断章取义的情形下,也会遭人误解,且被不实的转述(见路十四26)。事实上,基督的被钉十字架被“合法化”,主要也是因为祂的话被人断章取义(约二19,太二六61)。我们无法在本文简短的篇幅里,澄清公开信里引述的话。如前所述,我们将会另文予以说明。以下谨将我们的信仰,就是那交付众信徒的共同信仰(犹3),作一简要陈明。

关于圣经:我们的信仰是基于圣经,圣经是神的话,是神逐字默示而写成(提后三16),并且包含完整的神圣启示。这圣经完全完备,足能领人得救,并指引人照着神的旨意和喜悦进入荣耀。我们所信、所宣告、并所教导的一切,必须基于圣经的内容,且受其限制。

关于神:圣经主要向我们启示的,乃是我们奇妙的神。这位神是独一无二的(申六4,林前八4下,赛四五5上),却又是三一的―父、子、灵,从永远到永远,同时并存,且都完全是神。然而并非有三位神,乃是一位神在三个身位里。父、子、灵并非这一位神在三个时间里一时的显现;反之,三者永远存在,彼此有别却不分开(太三16~17,二八19,林后十三14,弗二18,三14~17,启一4~5;请参看下文“关于神的性质”中关于互相内在的探讨)。神如何能够是一又是三,乃是个奥秘,但这奥秘并非过于我们所能相信并享受的,正如使徒保罗给我们的鼓励:“愿主耶稣基督的恩,神的爱,圣灵的交通,与你们众人同在”(林后十三14)。

关于基督:身为基督徒,我们的信仰乃是以基督的身位和工作为中心。在永远里,基督是神格中的独生子(约一1、18)。在时间里,祂藉着成为肉体(约一14),成了一个真正的人。祂在各方面与我们一样,只是没有罪(来四15,约一三5,林后五21,彼前二22)。基督是完整的神,也是完全的人,兼有神性和人性。我们信基督的二性是一直保有区别的,各自维持其特质,没有混淆或改变,也未形成第三性、新的性质。

关于基督的工作:神在祂完美的智慧里,在罪之肉体的样式里差子来,在肉体中定罪了罪(罗八3);基督为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上,为我们成功永远的救赎(罗三24,弗一7,来九12),将我们带回归神(彼前三18)。我们欢乐地宣告,基督灵性和肉身都已经从死里复活;作为复活的基督,祂是我们的救主,不仅在法理一面拯救我们脱离我们的罪,更要在生机一面使我们“在祂的生命里”得救(罗五10)。我们相信主在复活之后,祂带着身体升到父那里,父已将祂高举在自己的右边,作万有的主(徒五31,十36)。今天祂在荣耀里乃是升天的主,也是人子(徒七56),仍然是人,也一直是神。

在升天里,基督今天乃是万有的主,我们热切等待祂的再来,当祂回来时,祂要作为新郎而来,迎娶召会作祂的新妇(约三29,启十九7),并且作为万王之王,管理列国(启十一15,十九16)。我们与所有的信徒同享这个有福的盼望,就是我们要被神荣化(罗五2,西一27),并要永远与祂同住,以祂作我们完满的享受,祂也以我们为祂永远的彰显(启二一1~二二5)。

关于救恩:凡是凭神的恩、藉信进入救恩的人(弗二8),都有被神荣化的盼望作他们的分。每一个人都因其出生和行为而构成为罪人(罗五19、12)。人要从神公义的审判中得救,就必须向神悔改,相信主耶稣基督(徒二38,十六31,二六20,约三15~16),使他的罪得赦免,并且蒙救赎、被称义、得重生(徒十43,罗三24,徒十三39,约三6)。藉着重生,我们成为神的儿女(约一12)和基督的肢体(林前十二27)。我们能作神的同工,将这福音传给全人类,这是我们极大的特权。

关于教会:末了,我们相信,为了成功祂的定旨,彰显祂万般的智慧,神产生了教会(弗三10),就是基督的身体(弗一22~23,西一24),由在基督里所有的信徒所组成,没有时空的区别。神的目的就是要这个奥秘、宇宙的身体,能实际的在地上,在时间和空间里显为众地方教会;每一地方教会包含该城市里所有的信徒(徒二44,八1,帖前一1)。

我们认为这些是共同信仰的基本项目。除此之外,关于其它项目的许多教训和教义,都与解释有关;在历史上,基督徒中间一向容许在这些项目上有意见相左之事。我们不该为信徒共同信仰以外的其它事项争论(参犹3)。在扼要陈明我们共同信仰的基础之后,我们愿就公开信中所质疑的各面,提出简要的论述:

关于神的性质

关于神圣的三一,我们坚信神格中的三者永远有别,但我们同时也坚持,我们对于神圣三一奥秘之神圣真理的领会,应当由圣经中所有相关的宣言来断定。因此,我们读到以赛亚书九章六节说,有一婴孩要称为全能的神,有一子要称作永远的父,就以此为预指我们的主基督耶稣,并认为经文的意思是指,子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作父。照样,我们读到圣经说:“末后的亚当成了赐生命的灵”(林前十五45下),以及“主就是那灵”(林后三17),就接受圣经关于基督(“末后的亚当”、“主”)与那灵是一的明确见证。我们不愿藉着求助于一个不承认这些难题的神学系统,来解决经文里的难题;反之,我们盼望扩大我们对基督徒信仰之主要真理的认识,以说明经文里的难题。为此,我们认定,神圣三一的三者在各自显明且清楚的行动里,其运行乃是不可分开(但仍有区别)的。此一在神格里的实际,就是神学家所谓的“互相内在”。一面,父、子、灵三者从永远到永远“同时”并存(赛九6下,来一12,七3,九14),且皆完全是神(彼前一2上,来一8,约一1,徒五3~4)。另一面,三者是三而一,互相内在;这意思是,三者互相内住于彼此里面(约十38,十四10、20,十七21、23)。藉此一互相内在的特性,三者在其各自显明的行动中,其运行在某种可辨认的程度上,仍是明确有别的。我们坚信,神圣三一的三者永远存在,且永远有别;同时我们亦承认,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,正确合乎圣经的观点,必须符合以下的事实:在圣经里,在某方面称子为永远的父,在圣经里,在某方面说到祂成了赐生命的灵,在圣经里,在某方面说到主基督就是那灵。

我们完全明白,李常受的教训就是在这一点上受到许多攻击;然而,他对于这些复杂经文的解释,并非没有圣经的根据和著名的先例。请看以下施特朗(A.H.Strong)的评论,论到“相互交契”及其如何帮助他领会这些经文:

这素质的一解释了此一事实:父、子、圣灵就其个格而言,乃是可区别的实质,然而在三者之间有一相互交契,并有神圣人位的彼此内住,使任一者的特殊工作能归属于…其他二者之一,一者的显出可见于另一者的显出。…此一相互交契也解释了基督何以称为“那灵”,以及那灵何以称为“基督的灵”,如林前书十五章四十五节:“末后的亚当成了赐生命的灵”;林后书三章十七节:“如今主就是那灵”…。

(Charles)Gore,“子神的”成为肉体,二一八页-“神圣三一的身位并非可以分开的个别者。每一身位都与另外二者有关;每一位的来临都是其他二者的来临。因此,那灵的来必定包含子的来。”(A.H.Strong,系统神学,[Old Tappan,N.J.:Revell,1960,c1907],三三二至三三三页)。

保罗在林前书十五章四十五节下半清楚地说:“末后的亚当(基督)成了赐生命的灵”。保罗的话绝非否定主耶稣肉身的复活,乃是陈明一项关键的真理,使我们得以领略并经历基督。在新约里,那灵被称为基督的灵(罗八9),耶稣的灵(徒十六7),耶稣基督的灵(腓一19),和儿子的灵(加四6)。因此,那灵在我们里面(罗八9),就某种意义而言,根据圣经的说法,就是基督在我们里面(罗八10)。所以新约和我们的教训都宣告:“如今主就是那灵”(林后三17)。若没有此一重大的实际,基督作为神和作为人所是的一切,并祂藉着成为肉体、为人生活、死、复活与升天所成就的一切,对我们就仅仅是客观的;但因着这个真理,子的一切所是与所有都能应用在我们身上,并藉着那灵使其对我们成为主观而实际(约十六13~15)。

(关于此一主题,我们推荐者进一步阅读《肯定与否定》英文第一卷第一期“鸟瞰圣经中的三一神”(一九九六年),二三至三一页;该刊物尚有多篇论文阐述此一主题。)

关于人性的本质

关于人性,我们相信神的心意是要人在受造的宇宙中彰显祂并代表祂。为此,祂按着自己的形像,照着自己的样式造人,并给人管治权,管理地上的万物(创一26)。然而,按着神形像受造的人不过是个空的器皿,无法彰显并代表神,因他还未有神的神圣生命。再者,人堕落后,就与神的生命隔绝了(弗四18)。

基督来时,放胆无畏地宣告说:“我就是…生命”(约十一25,十四6);又说:“我来了,是要叫羊(人)得生命,并且得的更丰盛”(约十10)。神圣的生命具体化身在神人耶稣基督里面(约一4,约一五11-12)。人相信并接受基督时,就藉着那灵的重生,由神而生,得着神圣的生命(约一12~13,三6)。基督乃是在信徒里面(林后十三5),以活在他们里面(加二20),并作他们的生命(西三4)。信徒藉着新的出生得着神圣的生命,也就得有份于神圣的性情(彼后一4)。从此,神就在那内住于信徒之基督的生命里(罗五10),在信徒里面施行祂的救恩。这救恩以神的生命和性情,新陈代谢的变化信徒,至终将信徒模成神长子基督的形像(罗十二2,八29)。

许多世纪以前,亚他那修(Athanasius)即将神在祂救恩里的作为总结为一句话:“祂成为人,为要使我们成为神”(论成为肉体,第五十四章第三段)。李常受复述亚他那修的名言时,加上解释之词:“在生命和性情上,但不在神格上”(见《基督徒的生活》一六七页,《撒母耳记生命读经》二〇二至二〇三页,《新约总论》第一册八〇至八一页等)。这解释极其重要,因这话表明我们信徒并非有份于神那无可传输的属性,诸如神的自有、无所不知、无所不在、无所不能,皆系神所独有的属性(提前六16)。再者,基督在神格里仍是神的独生子(约三16)。我们绝不会成为受敬拜的对象,或拥有神的地位。我们绝不会有份于神格或成为神圣三一里的第四者,但藉着基督将我们变化成为与祂同样的形像(林后三18),我们必要像基督(约一三2)。正如保罗所放胆宣告的,我们必要“模成神儿子的形像”(罗八29)。

(关于这主题更详尽的论述,见《肯定与否定》其中数期,特别是英文版七卷二期(二〇〇二年),及一卷三期(一九九六年)二一至三一、六二页。)

关于福音派教会和公会的正当性

我们和大多数基督徒一样,相信基督的身体是独一无二的,在宇宙中只有一个(林前一12-13,弗四4,西三15)。我们也相信,主的心意是要祂的身体实际彰显于地,在各地方也是一个。事实上,祂信徒实行上神圣的一,乃是祂受死所完成诸事之一(约十七21,弗二14~15)。这基本的领会,含意非常深远。这意思是说,我们在基督身体的共有交通中,必须接受所有的真信徒(罗十五7,林前一9);这也是说,我们必须竭力保守那灵的一(弗四3),并且避免分裂(林前一10~13,十二24~25)。要维持并见证教会作为基督身体的一,我们按无亏的良心,不能有份于任何造成基督身体分裂的组织。我们相信基督身体当前分裂的光景,使我们的主和救主忧伤。因这缘故,为了要讨主欢喜,我们无法赞同当前公会的系统。但我们盼望每一个人都完全清楚,我们不赞同公会系统组织,绝不是拒绝在那系统里的信徒,或者怀疑他们是否真实得救,是否能完满有份神所有赎民的永远定命―在基督里荣耀的盼望。这代表了倪柝声和李常受在这些点上清楚的教训;并且我们相信这与圣经完全一致。我们渴望以和平的联索保守那灵的一;每逢我们有缺失之处,我们都仰望主施怜悯和恩典,能带我们进入一种讨祂喜悦的行事为人里。

关于我们与福音派机构的联系,地方教会并未如公开信所指称的,有份于任何“福音派教会和事工联会”。再者,水流职事站只加入了一个福音派机构,即“基督教福音派出版协会”(简称ECPA),为其成员;该机构在种类上与公开信所描述的机构不同。按照该机构网站所表明的,ECPA是一个商业机构,是一事业组织,并非教会或事工联会。在加入ECPA以前,水流职事站曾评估其成员必须同意的信仰声明,发现该声明并不违背地方教会的教训以及倪柝声和李常受的职事,最重要的是,该声明并不违背圣经。不仅如此,ECPA曾广泛地查阅水流职事站出版物的神学,发现与其信仰声明并无相悖之处,因此决定接受水流职事站为该协会成员。ECPA亦知悉我们对“穗仓出版社”所提的诉讼。事实上,ECPA几位领头者曾尝试按马太福音十八章召聚双方,以消弭冲突。无奈“穗仓出版社”一本初衷,坚拒这样的聚集。

结语

福音派领袖的公开信陈述李常受的言论,并未附带所依据之圣经经文,以及李氏对这些经文的解释,又不包括李氏在著作中平衡的上下文。所以,他们在这些真理要点上,对于李氏教训的陈明有欠公允。我们赞赏签署公开信的人士对福音真理的关切,我们也诚恳邀请他们或任何其他人,就着信仰的重大真理,特别就着我们对这些真理的领会,与我们有真实、实质的对话。然而,在这样的对话中,我们深盼他们愿意别人如何对待他们,也能照样对待我们;按照主的教训,这就是照着第二条最大的诫命(太七12,二二39)来彼此相待。除非有人能证明我们对圣经的领会是错误的,否则我们绝不能弃绝主从祂话语中给我们看见的任何真理要点;那在我们看来乃是不忠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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